“三级分销”主要的法律风险是被定性为“传销活动”,而参与“传销活动”是违法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则涉嫌犯罪。虽然从法律规定来看,有关“传销”的法律规定比较陈旧,可能并不适用于诸如互联网“三级分销”模式,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司法、行政部门对于“三级分销”的认定界限并不统一,案例也较少。从实践中的案例来看,如果做到一些防范,能有效预防“三级分销入刑”的风险,但很难规避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一、“三级分销”的渊由与本质
(一)渊由
目前为止,我国并无对“三级分销”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也无对其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的界定。通说认为“三级分销”的概念是随着2014年“微商”而新起的一种商业模式。而认为“三级分销”合法是相对于“传销”而言的,“无限级的、拉人头的都是传销,而三级分销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营销”,但并无任何法律依据来支持这种说法。
2010年5月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一次出现了“三级”的表述,即“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这就是为什么现在营销都以不超过“三级”为合法界限的背景来源。
(二)本质
结合通说,个人认为:“三级分销”的商业本质是商家用利润补贴消费者进行推广的一种营销活动。
有两个核心需要关注:
第一是“利润补贴”:
“三级分销”要与传销区别开来,不能利用非法获利来进行补贴,非法获利就是下级的钱。而只能通过销售商品的净利润来进行补贴。当然,这里有也一个例外,就是像滴滴、快的当时进行的“烧钱”补贴,但这种方式明眼人洞若观火,很容易看出来。
第二是“营销活动”:
营销活动的特点就是短期性的,不可能一直持续下去。道理很简单,任何商业模式的创新回归到本质都是解决“怎么赚钱”的问题,而用利润进行补贴,还要永无止境的进行下去,现金流一定会出现问题,出了问题跑路就是“庞氏骗局”,不跑路还要对业绩进行兑现那就是为社会做贡献了。还有一点很好理解,如果“三级分销”是一种很好的商业模式,是一个能够赚钱的商业模式,而不是擦边球,那像苹果、小米、华为这些大公司应该早就站在了风口,根本不会给后来者任何机会。
从商业模式来说,需要产品的利润空间足够大,商家在模式推广中才不会亏本。如果利润不够大,下家没人愿意去推广这种模式。但是,如果你利润给的过大,商家很可能亏本。即使不亏本,净利润率也很低。
当然,最好的结果就是:给出巨大的佣金让下家来推广,商家维持低利润率扩大营收,还要保证源源不断有人来买商品。这样商家赢,下家赢,顾客也赢,形成三赢。但想想总觉得不对,三个人斗地主,都赢,那谁输了呢?所以,即使能够短暂维持这样的“三赢”,也是假象,不可能持续。
综上,“三级分销”完全合法的结论并无法律依据。“三级分销”的商业本质是短期的营销活动,如果“三级分销”脱离了“利润补贴”与“短期营销”,很可能被定性为传销,通过“长沙传销案”就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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