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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辽宁省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06  浏览次数:2727
核心提示:10月15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辽宁省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明确表明未与直销企业签合同、未办理直销

10月15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辽宁省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典型案例”,明确表明未与直销企业签合同、未办理直销员证,未办理相关证照,推销直销企业产品是违法行为!这也为直销人员指明了方向!

自全国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开展以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12部门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持续加大“保健”市场整治力度,不断强化联合治理工作机制,综合利用机构改革、职能融合优势,系统运用市场监管多部法律法规,依法查处一批虚假宣传、违规直销、组织领导传销、违法广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侵害群众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案件。

下一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结合贯彻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有关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委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回头看”的工作部署安排,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不断加强执法协同和部门联动,坚决遏制我省“保健”市场中损害群众利益和影响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发生。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将日常生活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及时向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方面反映,积极营造严格执法监管、加强社会监督各方联合、协同共治的社会氛围。

[虚假宣传行为案]

1.营口市查处湖南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11日,执法人员在走访时发现,位于营口市站前地区某经营场所在销售以五谷杂粮为配方的食疗产品并提供理疗服务时,通过宣传折页等方式称其销售产品具有提高机体免疫力、软化血管、调节血压、降“三高”等功能。经查,涉案商品的生产企业湖南某公司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五谷杂粮食疗产品具有提高机体免疫力、软化血管、调节血压、降“三高”等功能,以及其生产销售的理疗设备具有消炎、镇痛、活血化瘀等功效均无相关依据,已经造成对相关消费者欺骗或误导。

案件进展:当事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拟做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盘锦市兴隆台区查处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根据群众举报,执法人员于2019年2月22日发现位于盘锦市兴隆台区迎宾路某经营场所销售某营养素涉嫌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8月29日起,从外省购进某营养素,同时自己制作并在公司经营场所悬挂内容为:“巴德维疗法即使是晚期病人,在接受亚麻籽油和干酪疗法之后,大约有90%的癌症病人都可健康;美国FDA权威机构确定欧米伽ω-3脂肪酸有13大功能”宣传板对外进行宣传,以此让消费者以为其销售的产品具有治疗和预防各种疾病功能。另查明,当事人的食品销售行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项:“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办案机构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另外,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办案机构作出罚款5.34万元的行政处罚。

3.锦州市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于8月28日对锦州市古塔区某体验店走访时发现:当事人销售某牌胶囊、某牌灵芝西洋参胶囊、某牌辅酶Q10软胶囊和某富氢气水机涉嫌违法宣传。经查:当事人从2017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在无相关证明、依据的情况下,向中老年人销售上述商品时宣称“灵芝西洋参胶囊就是专门针对心脏病、癌症和‘三高’即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的;灵芝西洋参通过产生一种神奇的‘灵芝洋参素’,对心脏病,‘三高’疾病的前期预防和治疗效果非常明显,更为特别的是它预防肿瘤即癌细胞的生成和抵制癌细胞;灵芝洋参胶囊在欧美国家一直是作为治疗心脏病、癌症、‘三高’病人的药品在使用”;“某牌辅酶Q10软胶囊的功效有保护心脏、能量转化、抗动脉粥样硬化、抗高血压和抗癌,有稳定心率、酶解血管斑块、降低他汀类药物的副作用”。在某胶囊成分的课件中宣称:“玛咖粉的作用有抗疲劳、增强活力、增强性能力等,经过动物实验推测玛咖酰胺可能是玛咖提高性功能的主要活性物质;蝙蝠蛾拟青霉菌粉的作用是抗肿瘤,调节肝脏功能,对病毒性肝炎发挥有利作用等;补充L-精氨酸的作用有:对急性病毒性肝炎,慢性持续性肝炎以及肝硬化也有较好的作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办案机构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违规直销、传销行为案]

4.铁岭开原市查处崔某组织、领导传销案

基本案情:2019年7月8日,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公安部门移送案件,随即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从2015年开始通过让他人购买蚕蛾鹿鞭酒,使其成为会员,然后再让会员发展新的会员加入的方式在网上销售蚕蛾鹿鞭酒。当事人在发展会员中,以奖金形式给付层级报酬,报酬主要分为直接奖和领导奖两级,成为会员还可以得到底薪分红和管理奖。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34.9017万元,并处罚款50万元。

5.本溪市查处郭某违规从事直销活动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在开展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走访过程中发现,某直销公司本溪运营中心在经营直销产品时,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从2017年4月起,在未与某直销企业签订合同,也未办理直销员证的情况下,在本溪市进行产品推介和会员制度宣传,以熟人、朋友作为最终消费者,通过讲课、产品示范等方式推销相关产品,并按照某直销企业直销员计酬制度享受业绩提成。另查明,当事人将某公司直销产品推销给消费者,共获违法收入8.5万元,没有交税。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规定,已构成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行为。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5万元,并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广告行为案]

6.沈阳市和平区查处兰州某开发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于2018年9月1日与辽宁某公司签订在辽宁某媒体广告发布合同,并在辽宁某媒体发布“某冬虫夏草胶囊”保健品广告,广告内容包括:调节免疫功能,促进免疫细胞生成,清除老化坏死细胞及抗病毒感染;对抗恶性病变,虫草中的虫草素在临床辅助治疗疾病有效率达91.7%以上;提高细胞能量,增强机体耐寒能力,减轻疲劳;提高心脏耐缺氧能力,降低心脏对氧的消耗,抗心率失常;减轻有毒物质对肝脏的损伤,对抗高纤维化;扩张支气管,平喘祛痰,防止肺气肿;隐性慢性病肾病病变,改善肾功能,隐性病毒性物质,对肾脏的损伤;增强骨髓生成血小板;白细胞、红细胞的能力,调节造血功能;降低血液中的胆固醇和甘油三酯,有减轻动脉中碱性化的作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已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0.9万元。

7.朝阳市建平县查处朝阳某米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2019年5月17日,建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投诉,举报朝阳某米业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销售自产小米时,涉嫌存在违法使用医疗用语广告行为。经查,当事人从2018年8月起,在“拼多多”平台上销售自产的小米,在其店铺页面上使用了“功效、抗菌、预防女性疾病、避免胎儿痴呆或智力低下”等带有医疗功效的宣传用语。另查,当事人从2018年9月起,先后分5次向平台“推广账户”上充值,作为平台推广展示信息的费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罚款0.5万元。

[侵害消费权益案]

8.阜新市太平区查处某服务推广中心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基本案情:2019年1月30日,阜新市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办案人员在走访时发现:太平区某服务推广中心涉嫌利用商业宣传的方式侵犯消费者权益。经查,当事人采用当面告知老年消费者的方式,在免费健康体验时称其销售的某高电位治疗仪可以净化人体血液,治疗慢性疾病。另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的适用范围为“在医护人员指导下使用,用于缓解失眠症状不具有治疗疾病的疗效”,与其实际宣传的明显不符。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该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0.5万元,并处罚款2.5万元。

[其他违法案件]

9.鞍山市查处鞍山某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

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违法行为案

基本案情:2019年6月21日,根据鞍山市铁东公安分局提供的信息,执法人员发现鞍山某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违法行为,随即展开调查。经查: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当事人所销售的某牌三七黄芪胶囊、天然降糖素虫胶胶囊,经检测分别含有二甲双胍和二甲双胍、苯乙双胍,且二甲双胍、苯乙双胍被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列明的物质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另查明:天然降糖虫胶胶囊的标注生产厂家不属于辖区合法注册企业,某牌三七黄芪胶囊不是产品标注的生产企业生产,该行为已经构成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十一条规定,构成经营用非食用原料生产的食品违法行为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一百三十五条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吊销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本案的实际经营者王某,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大连市西岗区查处马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29日,大连市西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步云”注册商标持有人)举报,称大连市双兴批发市场某经营场所销售侵犯其所持有的“步云”注册商标的鞋垫,涉嫌构成违法。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3月从市场内推销鞋垫产品的人员处采购一批“步云”鞋垫进行销售,其中包括具有除臭留香功能的“步云”鞋垫和三代“步云”鞋垫。经鉴定,涉案商品并非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生产及授权他人生产的产品,当事人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0.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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