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管理条例》是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它是为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本条例。
《直销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直销行业相关法律,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和消费者有着监督约束的作用。那么,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该怎么处理?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由做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
为保证《直销管理条例》各项规定的落实,《直销管理条例》对违反本规定的各类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1、对未经许可从事直销活动或者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违法行为,《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直销许可的,还应当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撤销相应的许可。
2、对直销企业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处以罚款、吊销其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3、对直销员、直销培训员以及其他个人的违法行为,《直销管理条例》规定了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罚款以及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或者直销培训员资格等行政处罚。
此外,《直销管理条例》还与《禁止传销条例》作了必要衔接,规定:违反本《直销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也就是说,如果借直销之名行传销之实,执法部门将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予以处罚。